二、万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2012年8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11个部门联合出台《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国家特支计划”,亦称“万人计划”),面向国内各领域遴选支持1 万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加快造就一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支撑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千-人-计-划”面向国外,负责引进;“万人计划”面向国内,负责培养支持。两个计划并行实施,协同推进。由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中组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两个计划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有三个特点:
——坚持高端性。围绕国家需要,突出重点对象,采取特殊政策措施给予强力支持,加速打造一支领军型队伍。
——体现综合性。充分运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人才工作全局的机制,协调各方力量,集成政策资源,提升号召力和影响力。
——注重示范性。带动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引领各地各部门人才计划,促进人才工作政策和机制创新。
为增进国内外人才的了解融合,体现对两种人才资源同等重视、共同开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两个计划在多个方面进行统筹。
1、支持对象
这一计划准备用10年左右时间,遴选支持1万名高层次人才。该计划不铺新摊子,不设新项目,主要是对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相关重大人才工程进行整合打包,从国家层面提供特殊支持,形成与“千-人-计-划”同等地位的国家人才工程。
计划包括3个层次7类人才——
第一层次100名,为具有冲击诺贝尔奖、成长为世界级科学家潜力的杰出人才。
第二层次8000名,为国家科技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第三层次2000名,为35岁以下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拔尖人才。
2、支持政策
对“万人计划”入选对象,在有关部门和单位原有支持的基础上,国家再给予直接特殊支持、提供特殊条件,形成集成效应。特殊支持包括:
——经费支持。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安排每人约100万元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地方和用人单位还可配套给予适当支持。
——政策支持。在科研管理、事业平台、人事制度、经费使用、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制定重点培养支持政策。
为杰出人才设立科学家工作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方式给予经费保障,支持其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针对领军人才,改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优先立项、滚动支持;创新经费支持方式,落实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激励措施;同时支持他们组建创新团队。对于青年拔尖人才,按照《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提供支持经费,用于开展前瞻性、预研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并赋予相应自主支配权。
——服务支持。根据需要,贡献突出的还可纳入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范围联系服务。
3、遴选程序
“万人计划”作为培养支持高层次人才的“国字号”重大人才工程,实施关键在于选准选好支持对象。计划出台以来,有关部门借鉴相关评审的成功经验,研究细化实施办法,建立科学遴选机制,保障计划顺利实施。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计划在人选方面力求好中选优,制度方面力求公平公正,操作方面力求简明高效。
在组织机制上,“万人计划”由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由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11个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共同实施。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平台,分别负责各子项具体实施。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平台设在科技部,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平台设在中宣部,教学名师平台设在教育部,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平台设在人社部。青年拔尖人才平台由4个部门共同负责。中组部重点负责规则制定、协调服务和过程监督,不具体承担申报评审工作。
在遴选程序上,“万人计划”实行平台专业评审、咨询顾问组把关相结合的遴选办法。各平台部门作为相关子项的申报和评审实施主体,按照同行评审原则组织专家开展通讯评审、会议评审、面试等,确定建议人选。专项办会同各平台部门共同组建综合性专家咨询顾问组,评估各平台申报评审工作情况,对建议人选进行综合把关,确定入选名单。
在遴选标准上,“万人计划”注重考察入选者的能力、实绩和品行。能力考察包括创新能力、科研水平和发展潜力;实绩考察不仅看已经取得的成就,还注重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品行考察方面,学术道德、科技精神和人文素养将被作为重要考察内容。
在评价方式上,为确保入选者业内公认、同行信服,遴选工作按照同行评议原则进行,最大限度实现评审专家对申报人专业领域全覆盖,确保能把各领域最优秀人才选出来。评审过程坚持专业化,由专家主导,平台部门和专项办进行背景说明、政策解读,不参与讨论、不发表意见。
4、《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更好地统筹国内国外两种人才资源,造就宏大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决定面向全国组织实施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以下简称“ 国家特支计划”)。
第二条:目标任务。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从2012 年起,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一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形成与“ 千-人-计-划”相互衔接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体系。
第三条:总体思路。落实党和国家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视关心,坚持把各类优秀人才凝聚到党和国家事业中来。坚持培养支持国内人才与引进海外人才并重,充分发挥国内高层次人才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支柱作用。统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整合各类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突出高端人才,集成政策资源,加大支持力度。
第四条:基本原则。实施“ 国家特支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高端。立足高端引领,优化结构,重点选拔支持一批能够代表国家一流水平、具有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有重大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人才。
(二)重点支持。坚持以用为本、急需优先,重点人才重点支持,特殊人才特殊培养。通过提供科研经费、事业平台等政策,对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基础学科、基础研究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提供重点支持。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高层次人才一视同仁。
(三)统筹实施。计划统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及相关高层次人才项目,由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人才特点,分项实施,统分结合,充分调动重大人才工程各牵头和参与实施部门的积极性。
(四)创新机制。通过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完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和评价激励等机制,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营造有利于人才潜心研究、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遴选数额与标准
第五条:“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计划支持100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10名左右。具体标准为:研究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基础学科、基础研究有重大发现,具有成长为世界级科学家的潜力,能够坚持全职潜心研究。重视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
第六条:“ 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计划支持8000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800名左右。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支持3000名,每批300名左右。具体标准为: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立的重点方向,主持重大科研任务、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国家级创新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其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性和发展前景。以50周岁以下中青年人才为主。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支持2000名, 每批200名。具体标准为: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建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卓越经营管理才能的高级管理人才,创业项目符合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并处于领先地位。以近5年内创办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为主。
——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计划支持1000名, 每批100名左右。具体标准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领域,主持重大课题任务、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的专业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其研究成果有重要创新和重大影响。
——教学名师。计划支持1000名,每批100名左右。具体标准为: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培养优秀青少年有突出贡献,对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有重要创新,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在教育领域和全社会享有较高声望。
——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计划支持1000名,每批100名左右。具体标准为:50周岁以下,潜心基础研究,揭示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为社会提供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基础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七条:“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计划支持2000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200名左右。具体标准为:35周岁以下,具有特别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课题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有重要创新前景。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八条:领导小组研究制定“ 国家特支计划”各类人才遴选办法。根据整体工作安排,专项办每年制定下发遴选工作通知,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初选。各评选平台结合重大人才工程等相关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采取部门推荐或专家联名推荐等方式,面向各地各行业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申报范围应覆盖重点学科和优秀创新团队。组建专家评审小组,按照同行评审原则进行初选。
第十条:复评。专项办组建“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评选委员会”,由各领域高级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负责“ 国家特支计划”各类人才复评工作。评选委员会按照“ 国家特支计划”目标要求可对初选结果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一条:公示。根据评选委员会评选结果,专项办对拟入选人员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最终入选名单由领导小组审定发布。
第四章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十二条: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 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授予“ 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称号,颁发“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证书”。
第十三条:统筹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支持经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和相关基金,为“ 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安排每人不高于100万元的特殊支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特殊支持经费由财政部专管,商各主管部门统一拨付。各评选平台部门对入选者提出支持额度、用途及监管意见。各申报单位负责经费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地方和用人单位可配套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在科研管理、事业平台、人事制度、经费使用、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制定落实重点培养支持政策。有关部门可参照“ 千-人-计-划”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国内人才实际,制定落实相应特殊政策。
(一)杰出人才:设立科学家工作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采取“ 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方式给予经费保障,支持其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
(二)领军人才:改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优先立项、滚动支持。创新经费支持方式,落实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激励措施。支持组建创新团队。
(三)青年拔尖人才:按照《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提供支持经费,用于开展前瞻性、预研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并赋予相应自主支配权。
第十五条:积极培养支持高层次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重要领域,通过国际学术交流、政府推荐、专项培训、经费支持等方式,有计划地培养推荐“ 国家特殊支持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
第十六条:将“ 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纳入中央联系的高级专家范围,加强联系,提供服务。鼓励“ 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七条:各用人单位加强对“国家特殊支持人才”的管理。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不再提供特殊支持。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计划由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实施。成立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项办,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统筹重大人才工程相关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安排,制定发布“ 国家特支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 国家特支计划”各类人才遴选标准和实施细则;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重点支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计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开展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在有关部门设立评选平台,组织开展相关类别人才的申报和初选。科技部设立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等评选平台;中央宣传部设立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评选平台;教育部设立教学名师评选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评选平台;中央组织部设立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平台。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开展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的申报初选工作。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制定“ 国家特支计划”评估标准和办法,组织开展计划实施中期、后期评估,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立科学的评审专家选择、回避机制和评审工作监督机制,对“ 国家特支计划”的组织实施进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维护“ 国家特支计划”公信力。
三、湖北百-人-计-划
“百-人-计-划”是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战略,计划5到10年的时间里从海外引进200名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型人才,其中创业人才不低于50%,为支撑中部崛起战略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在资金支持上,湖北省财政将对入选“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100万元或50万元的补助,并对创业人员的部分研发项目和规模生产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政策。
在准入政策上,被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永久居留证,并获得相应的国民待遇,具有参加社会基本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可以获还可享受八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某些个人所得税以及减免某些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
作为一个人才大省,目前湖北省有各类人才370多万人,武汉是我国第三大智力密集区。随着中部崛起战略的提出,湖北省的经济发展形势“求才若渴”.为解决才人紧缺、调整人才结构等问题,2009年6月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等配套人才引进措施,正式拉开“百-人-计-划”的序幕。
1、《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湖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 25号)和中央组织部等18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将组织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百-人-计-划”。为保证“百-人-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百-人-计-划”的基本目标:
用5-10年左右时间,重点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材料、农产品加工、现代物流等领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实验室、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引进200名左右我省紧缺的高层次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其中创业人才不低于50%),为湖北在中部率先崛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从2009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先期重点引进1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实施“百-人-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需引进。“百-人-计-划”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引进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我省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对于湖北省所急需的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领军人才,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二)以人为本,发挥作用。依托我省重点发展领域,为引进的海外人才搭建事业平台,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帮助引进的海外人才干成事、干大事,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业内认同的评价作用和政府的推动作用,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引才工作合力。
第四条 “百-人-计-划”要与我省目前实施的“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长江学者”计划、“楚-天-学-者”计划、“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等人才工程项目相结合,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作为湖北省特聘专家,享受相应工作条件、特殊生活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引才标准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创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引进后每年在湖北省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或所在国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在湖北省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湖北省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实施产业化的创业人才;
(四)湖北省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 引才程序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置岗位、制定计划。用人单位要设置引才岗位,明确岗位要求,相关部门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才计划,编制引才目录。
(二)物色人选、洽谈对接。用人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海外人才的联系,面向海外自主招聘人才。要千方百计拓宽引才渠道。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强与境外人力市场、猎头机构和驻外机构的联系,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为用人单位引才提供公共服务。湖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要加强与海外留学社团的联系,创造条件建立海外引才联络机构,建立湖北省海外引才专用网站。根据需要可以组团到海外招聘人才。
(三)推荐申报、组织评审。各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初步意向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引才申请,由有关部门组织专门评审小组对拟引进的人选进行专业评审认定,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湖北省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由湖北省海外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向用人单位下达同意引进通知书,并将引进人才纳入“百-人-计-划”管理服务。
(四)办理手续、落实待遇。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引进协议和工作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提供相应工作条件。湖北省人才中心设立引进海外人才综合服务窗口,为办理引才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第八条 鼓励通过师承关系、同学同事关系、合作伙伴关系,以才引才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自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直接向引才专项办申报,有引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用人单位自主引进的人才,经过申报评审后,也可纳入“百-人-计-划“人选,作为湖北省特聘专家。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 搭建工资平台。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结合我省重大发展战略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行以项目引才和以岗位引才结合,为引进海外人才提供工作平台。要制定特殊政策,为海外引进人才在担任单位高层以上管理人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创新创业、决策咨询等方面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条 落实相应经济待遇。设立湖北省引进海外人才专项资金,对引进人才给予资助。研究制定引进人才科研项目和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政策,鼓励创新、扶持创新、支持发展。
第十一条 特定生活待遇。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居留、出入境、落户、薪酬、税收、保险、医疗、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协调解决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级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享受国家、省相关荣誉称号,协助推荐其申报两院院士人选:对作出突出业绩和重要贡献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湖北省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由主管部门向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超编引进,通过逐步自然减员消化解决超编问题;专业技术岗位已满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 建立引进人才专门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
第十五条 对引进人才的绩效考评工作,按国际惯例进行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园区(开发区)提出意见,经相关程序,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外侨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并设立专项办公室(设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百-人-计-划”, 协调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事部门要重点负责协调相关政策待遇的研究制定,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落实有关政策待遇;引进人才单位要负责提供有关工作条件、落实相关待遇和做好日常服务。
第十八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省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大中型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牵头;以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规定,并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湖北省关于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鄂组通[2009]59号)
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紧缺人才来鄂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现对“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条件
(一)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骨干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引进人才因工作需要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产业发展扶持等政府支持项目时,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支持。
(三)引进人才担任我省重大项目负责人的,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引进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四)引进人才可参与省相关重要科研计划、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咨询论证、计划项目评估等工作。
(五)政府相关部门要列出专项,支持引进人才的工作。
1、省发改委在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专项中,优先支持人才引进单位承担的相关项目。
2、省科技厅的重大科技专项,应支持已引进人才的单位实施的创新项目。
3、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政府职能部门要为引进人才提供平台和项目。
二、经济待遇
(一)对引进的科技型创业人才,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的科研、经营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创新人才,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企业为引进人才配套的科研启动、安家、购房补贴等经费可以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二)引进的科技型创业人才研发的产品进行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时,省财政给予三年期内3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引进的创业人才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由落户园区联系并引导省内风险投资商进行创业风险投资。对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生产的产品,要适时集中组织市场推介会,优先列入政府采购项目,引导相关企业支持购买。
(三)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可申请“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和“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享受相关资助待遇。
三、生活条件保障
(一)落户、居留和出入境
1、引进的中国国籍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湖北省内任一城市落户,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2、引进的外国国籍人才,可凭省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外国专家证》,到公安部门申办5年以下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既可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由引进单位代办,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子女可享受同等待遇。
3、引进的外国国籍人才,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安部门要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愿意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为其向公安部报批。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同申请。
4、引进的中国国籍人才,可向湖北省公安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税收
1、引进人才来鄂时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以及来鄂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引进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
3、引进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引进人才在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引进人才来鄂创办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由所在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票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6、引进人才来鄂创办的企业自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财政税务部门优先予以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
7、来华定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口一辆自用的小汽车,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8、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少量科研教学用品,或申请进口合理数量的工作、生活自用物品,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职称、薪酬
1、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
2、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其合理薪酬。
3、引进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行特殊评审,优先评聘。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的,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
(四)配偶安置、子女入学
1、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鄂并愿意就业的,所在园区和用人单位要妥善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解决。对暂时无法安排的,其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所在园区或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2、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可以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3、引进人才的子女选择国际学校或当地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引进单位视情况可提供一定数量的子女教育补贴。
4、引进人才的子女参加中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比照现行归侨子女降分录取政策执行;其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五)保险、医疗
1、引进人才及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可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对其中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直至达到15年。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在记入个人账户资金分配上给予重点倾斜。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保险。
2、引进人才在定点医院享受优先医疗服务,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专用医疗证,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未参保和医疗保险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和所在园区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六)住房
引进人才来鄂工作的,用人单位为其租用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或根据市场行情提供相应租房补贴;引进人才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数量的购房补贴。
(七)提供窗口服务
湖北省人才中心设立引进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统一提供一站式服务(窗口服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3、《湖北省“百-人-计-划”申报、推荐工作流程》
根据《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为做好省“百-人-计-划”申报、推荐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项目介绍
湖北省组织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从2009年开始,计划用5-10年左右时间,重点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材料、农产品加工、现代物流等领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实验室、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引进200名左右我省紧缺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其中创业人才不低于50%),为把湖北建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目前,“百-人-计-划”主要由创新人才项目和创业人才项目组成,引才的对象和条件主要是:
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创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引进后每年在湖北省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或所在国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在湖北省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湖北省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实施产业化的创业人才;
4、湖北省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二、申报平台
(一)以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平台
以高新技术开发区(含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园区)为依托,引进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等形式来我省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的创业人才和团队,通过本平台申报。
申报本平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应符合“百-人-计-划”人选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
2、拥有的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3、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5、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市(州)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事等部门和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平台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本平台申报。
申报本平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应符合“百-人-计-划”人选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国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具有国内外一流的研究水平,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
2、在本学科建设上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在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进行。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
(三)大型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平台
大型企业(含中央在鄂企业,下同)和国有金融机构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本平台申报。
申报本平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应符合“百-人-计-划”人选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研发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2、在国际或所在国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经验,熟悉国际规则,在业界有较大影响或作出重大成绩。
大型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在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大型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有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组织实施。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创新人才项目
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等用人单位达成明确的工作意向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申报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1、本市用人单位与海外高层次人才达成意向后,根据实际分别填写《重点学科引进人才申报书》、《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申报书》、《企业引进人才申报书》,市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及民营企业的申报人,根据实际分别填写相应的申报书,将相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2、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汇总初审后,统一报省委组织部人才办;
3、省委组织部人才办对申报人选资格进行初选后,按程序将有关材料分送各平台牵头单位进行评审;
4、平台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人才综合评审意见,报省委组织部人才办;
5、省委组织部人才办审核后,组织入选专家进行现场面试评审;
6、确定初步入围人选后,省委组织部人才办再组织各平台牵头组织单位对人选及单位支持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7、省委组织部人才办将人选提交“百-人-计-划”专家顾问组审核后,报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二)创业人才项目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由企业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进行申报。
申报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1、申报人按要求填写《创业人才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
2、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汇总,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或评审后统筹报省委组织部人才办;
3、省委组织部人才办的评审程序同“创新人才项目”。
四、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
(一)工作条件
1、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骨干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引进人才因工作需要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产业发展扶持等政府支持项目时,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支持。
3、引进人才担任省重大项目负责人的,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引进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4、引进人才可参与省相关重要科研计划、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咨询论证、计划项目评估等工作。
5、政府相关部门要列出专项,支持引进人才的工作。
(1)省发改委在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专项中,优先支持人才引进单位承担的相关项目;
(2)省科技厅的重大科技专项,应支持已引进人才的单位实施的创新项目;
(3)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政府职能部门要为引进人才提供平台和项目。
(二)经济待遇
1、对引进的科技型创业人才,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的科研、经营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创新人才,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套其他资金,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企业为引进人才配套的科研启动、安家、购房补贴等经费可以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2、引进的科技型创业人才研发的产品进行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时,省财政给予三年期内3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引进的创业人才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由落户园区联系并引导省内风险投资商进行创业风险投资。对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生产的产品,要适时集中组织市场推介会,优先列入政府采购项目,引导相关企业支持购买。
3、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可申请“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和“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享受相关资助待遇。
(三)生活条件保障
1、落户、居留和出入境
(1)引进的中国国籍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湖北省内任一城市落户,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2)引进的外国国籍人才,可凭省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外国专家证》,到公安部门申办5年以下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既可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由引进单位代办,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待遇;
(3)引进的外国国籍人才,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安部门要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愿意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为其向公安部报批。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同申请。
(4)引进的中国国籍人才,可向省公安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
2、税收
(1)引进人才来鄂时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以及来鄂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引进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
(3)引进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引进人才在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引进人才来鄂创办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由所在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所需外汇,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票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6)引进人才来鄂创办的企业自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财政税务部门优先予以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
(7)来华定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口一辆自用的小汽车,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8)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少量科研教学用品,或申请进口合理数量的工作、生活自用物品,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3、职称、薪酬
(1)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
(2)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其合理薪酬;
(3)引进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行特殊评审,优先评聘。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的,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
4、配偶安置、子女入学
(1)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鄂并愿意就业的,所在园区和用人单位要妥善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解决。对暂时无法安排的,其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所在园区或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2)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可以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3)引进人才的子女选择国际学校或当地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引进单位视情况可提供一定数量的子女教育补贴;
(4)引进人才的子女参加中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比照现行归侨子女降分录取政策执行;其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5、保险、医疗
(1)引进人才及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可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对其中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直至达到15年。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在记入个人账户资金分配上给予重点倾斜。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保险;
(2)引进人才在鄂工作期间,由省委保健办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厅(局)级干部同等优先医疗服务待遇,凭证可在定点保健基地医院特需门诊就医和综合病房住院治疗。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未参保和医疗保险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引进人才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健康体检项目按厅(局)级干部健康体检项目标准,由省委保健办负责组织实施。此项优惠条件也适用于我省联系掌握的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并在鄂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6、住房
引进人才来鄂工作的,用人单位为其租用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或根据市场行情提供相应租房补贴;引进人才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数量的购房补贴。
7、提供窗口服务
省人才中心设立引进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统一提供“一站式”服务(窗口服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