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激发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现将《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3月11日
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发武汉地区中小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教资源集中的优势,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加快推进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中心的建设步伐,市科技局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加强科技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次性支付、可兑现的有价凭证。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兑现等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和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发挥科技创新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二章 发放对象、适用范围与资金来源
第五条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武汉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三类企业:
(一)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二)规模以下市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
(三)规模以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六条科技创新券仅适用于企业与武汉辖区内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三类科技创新活动。其中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包括以下五类:
(一)国家实验室;
(二)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四)工业技术研究院;
(五)国家级检测机构。
第七条市科技局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市科技研发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及重复使用。
单个企业每两年领取科技创新券金额的上限为15万元。
第八条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与发放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领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领;
(三)市科技局对申领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市科技局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的发放按企业申领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发完为止。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科技创新券设置有效期,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条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每次使用的科技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应付资金的50%。
第十一条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凭相关材料到市科技局兑付科技创新券,兑付时需提交:
(一)科技创新券;
(二)专利购买合同、技术检测合同或委托研发合同;
(三)发票存根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兑付时,市科技局按科技创新券面值进行支付,并给予技术和服务提供方创新券面值的10%作为奖励。
第四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市科技局将追回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三年内不再给予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到2016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